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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3-07-03 19:51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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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2008年1月3日,甲向乙借款4万元,借期一年,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%即年利息1万元;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,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。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,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。后双方诉至法院。
【法院审判】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,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,年利息为7500元,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。
【律师提示】复利又称为“利滚利”,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,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,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。民间借贷禁止复利,“复利”不受法律保护。“复利”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。民间借贷虽然约定“复利”,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,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,“复利”仍然受法律保护;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“复利”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。实际上,出借人可以采取“利息+违约金”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,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,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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