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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省孙某某信用卡诈骗一万余元一案 免予刑事处罚刑事判决书
时间:2013-07-03 21:09  点击:
广西省孙某某信用卡诈骗一万余元一案 免予刑事处罚刑事判决书
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05)青刑初字第198号
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。
  被告人孙捷庆,男,1972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,壮族,大专文化,个体经商户,住南宁市福建路1号1栋1-301号房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抓获,同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5月11日被逮捕。2005年7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 
  辩护人周海船,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 
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[2005]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捷庆犯信用卡诈骗罪(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),于200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审理过程中,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7月29日建议延期审理,8月29日建议继续审理;又于2005年9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,10月10日建议继续审理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居纯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孙捷庆及其辩护人周海船到庭参加了诉讼,现已审理终结。
 
  公诉机关指控:2000年9月4日和2003年11月4日,被告人孙捷庆在南宁市工行牡丹支行分别办理了卡号为4580680392300262、4518108039016553两张牡丹信用卡。从2004年5月5日开始截至2005年4月27日止,孙捷庆持两卡以取现和消费的形式进行恶意透支,分别透支了3448.11元和6400元,透支的利息为255.17元、6945.78元。南宁市工行牡丹支行工作人员从2004年9月开始通过电话和信函等方式多次向孙捷庆催收,孙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,造成银行经济损失17049.06元人民币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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