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 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)
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,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,经考核合格的,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。
( 部门规章约1篇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)
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,经考试合格的,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。
(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)
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,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。监狱应当设立教室、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。
(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)
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。
(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)
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部队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,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。
(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篇 )
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,必须参加劳动。
( 法学期刊约7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篇 )
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,合理组织劳动,使其矫正恶习,养成劳动习惯,学会生产技能,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。
(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篇 )
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,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;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,可以调整劳动时间。
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。
( 法学期刊约5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)
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。
( 法学期刊约10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6篇 )
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、致残或者死亡的,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(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法学期刊约3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)
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
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。
( 法学期刊约8篇 修订沿革 )
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。未成年犯的劳动,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,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。
监狱应当配合国家、社会、学校等教育机构,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( 法学期刊约6篇 修订沿革 实务专题约1篇 法学文献约4篇 )
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,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,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。
( 司法解释约1篇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)